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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07】【阅读次数:


一、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督促招标人完善决策机制,简政放权,高效服务,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

二、严禁与投标单位(人员)交往。禁止接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和各类礼品,严禁泄露招投标项目商业机密。

三、严格核对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启动前,实地查看项目工地现场,核对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招标方式是否经立项部门核准。

四、严格审查工程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违规设定明显超出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招标文件至少需经过二级审查,相互监督,对招标文件中有争议的事项应召开业务会议共同研究确定。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审查情况。

五、严格规范招投标现场秩序。现场监管人员督促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严格按程序开展开标活动,重点监督评标委员会组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稳妥高效处置开标现场矛盾。

六、严肃热情处理异议和投诉。热情接待招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异议和投诉,对于异议事项,按规定转交招标人依法处理;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投诉,耐心宣传和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程序的投诉,即时登记,及时调查,按时回复;对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