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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

【发布时间:2022-09-19】【阅读次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按照《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三)依法受理关于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采集、上报、记录不良行为和作出行政处罚。

二、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参与的齐抓共管联合监督机制。

三、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